
来源:【健康报】
近年来,我国城乡涌现出诸如“幸福互助院”“抱团养老”等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相对于其他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有鲜明的特点。研究分析互助养老的特点、优势和局限性,有助于明确其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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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
互助养老是指在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体制与家庭养老照顾以外,由地缘关系结合的、基于交换和互惠的、以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核心的邻里养老支持活动。
互助养老可由政府主导、社会自组织主导,也可以由家庭主导。现阶段,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在村(居)委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形成一批试点,同时也为非正式互助的组织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和参考样板。
这类组织化的互助养老,一般是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集中到一起互帮互助,由政府、养老机构组织结对。这类互助养老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社区的养老机构、村庄的互助幸福院等,采取集中互助形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准公共产品性质。由于此类互助养老已渗入更多的机构养老元素,因而也可被视作准机构养老。
02
互助养老有现实基础
由于现代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异地参加工作等原因,家庭照料减少甚至缺位的问题越来越常见。组织非正式互助资源提供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多样化的互助服务,可补充家庭照料之不足。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集体互助养老具有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等优势。
同时,互助养老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大量研究显示,家庭是老年人生病或者生活需要照顾时的第一选择。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巢家庭数量日益增多,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机构养老费用相对较高,国家和个人的负担都十分沉重。互助养老成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一个务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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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三个主要障碍
国内互助养老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适用人群范围较窄。作为平等的互助伙伴,如果互助双方身体健康状况都不错,互助行为的平衡性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如果一方存在或者突然进入身体不佳状态,互助平衡就会被打破,互助就会演变成单向的帮助和被帮助关系。这意味着互助养老的群体适用性比较狭窄,并且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二是价格机制不完善。互助养老是一种熟人社会的资源交换模式,而非一种契约化、去个人化的市场资源配置行为。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审视,互助养老缺乏明确的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和需求,容易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中断。
三是对组织能力要求较高。部分老人在生活照料方面大多自顾不暇,即便有心也难有力开展互助活动。因此,只有在基层组织能力较强、集体经济实力较雄厚、老年人口较多且居住较为集中的规模较大的行政村或社区,互助养老才具备开展的可能性;在那些交通不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自然村,以及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由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覆盖率低,互助养老依托的组织架构多难以搭建。
04
构建激励闭环是核心
当前,互助养老多属于“搭把手”的临时性救助,老人仍需要以“自助”为基础。因此,互助养老只能作为家庭养老、市场服务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与国家搭建的养老保障体制相比,其优势更多体现在精神慰藉、应急帮助等方面。
另外,互助养老虽然不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但一定要“有来有往”。丧失互惠这个原则,就是以互助的形式或互利的说辞伪装而成的功利主义,甚至导致失信行为。
互助养老在多数情况下并未形成严格的交换激励机制。这使得当下互助养老的基层实践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激励措施,也为政府介入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如何构建养老责任的激励闭环,是互助养老长远发展必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文: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 苗国
编辑:姜天一 张漠 管仲瑶
审核:徐秉楠 闫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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