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十个严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实习生 陈一文

12月28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促进驿站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

建立驿站服务责任片区,明确驿站的基本养老服务责任

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分布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明确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及服务对象。

驿站只要不违反管理负面清单,可依法自主开展各类市场化养老服务

解除各级各方束缚在驿站上的不适应市场的管制行为,驿站只要聚焦老年人依法去组织服务,且不违反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均应予以支持,以更好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监管模式,发挥街道(乡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驿站连锁品牌运营。

建立驿站管理负面清单,明确驿站“十个严禁”

1.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2.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3.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4.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5.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6.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7.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8.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9.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10.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

对政府不能无偿提供设施的驿站,应给予租金补贴

驿站建设继续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对老年人口密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城乡社区,由街乡镇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贴参考市场行情确定,最高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将与驿站运营补贴挂钩

全面开展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驿站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到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正常运营一年的驿站星级评定工作。

建立驿站准入机制,进一步规范驿站运营方招募工作

驿站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2.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3.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同时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1.区民政局认定驿站运营方虽不符合条件,但运营能力突出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2.现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如续签可不受限制。3.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暂不受限制。

建立驿站退出机制,对四类情形驿站运营方予以撤换

对于出现下列四类情形的,及时终止运营委托协议,更换驿站运营方。

1.违反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2.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

4.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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