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司法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01 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施工破坏御河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诉前所结行政公益诉讼 永定河综合治理 首都输水安全 全国四省会议精神
【要旨】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落实第二次全国四省联合会议精神,加强对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督促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向首都输水绝对安全。
【基本案情】
按照全国四省第二次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防治黄河水污染助力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20年4月9日我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永定河流域一级支流御河下游云冈区西韩岭乡北村村段,有“乱采”现象并向大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发函协助调查,大同市河长制办公室调查后复函我院,认定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河道内建设湿地生态公园及有机农业种植养殖园区项目位于御河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其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建设行为,破坏御河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经调查了解,该项目由云冈区西韩岭乡政府2019年5月引进,属云冈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一期占地面积1000亩,包括绿化面积200余亩、种养殖面积300亩,项目建成后,将形成一个集生态旅游观光、水上娱乐休闲、种养殖为一体的大型湿地生态公园。
【调查和督促履职】
我院于5月26日立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求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项目建设。
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该公司停止了项目建设并撤离全部设备,保证在未完成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批复和审批等手续前禁止继续施工,同时要求涉案单位与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对接,纳入到永定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规划。回复期满,我院公益诉讼干警再一次到实地查看,确认河道内相关工程设备已经全部撤离,无施工情况。后向相关部门调取了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所签定的《大同市云冈区御河郊野湿地公园工程设计合同》,确认涉案项目规划、可研报告、施工设计、施工阶段、可研报告设计审批均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开始实施。
【典型意义】
大同经册田水库向北京官厅水库进行输水,针对为首都输水这一特性,以冀晋蒙辽四省创建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为契机,通过对该案件办理,确保了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及时有效的制止了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法在永定河一级流域御河河道治导线规划范围内施工,保护了河道生态环境、保障了行洪安全,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同市玉安实业有限公司将3公里长的河道项目纳入到永定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规划,助推河流生态保护和特色发展。
02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云冈石窟周边储煤场煤尘污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云冈石窟 多领域案件 提办 公开集中送达
【要旨】
本案涉及防止污染和文物保护等内等外两个领域,被监督单位多,为体现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保障案件整改得到真正落实,通过集中公开送达的方式,大同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和诉前程序价值,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云冈沟周边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8个,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9个。云冈石窟周边有同煤集团所属七个煤矿的煤场没有棚建,导致煤尘污染风险隐患。大气中最主要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气体和工业粉尘,形成硫酸钙,容易导致风化,危及文物安全。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能源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大同市云冈区能源局、大同市云冈区云冈镇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云冈区高山镇人民政府对大同云冈沟周边储煤场煤尘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该案线索,通过提办形式于2019年11月20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并通过集中公开送达的形式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大同市能源局、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大同市云冈区能源局、大同市云冈区云冈镇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云冈区高山镇人民政府六个单位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同煤集团将云冈沟内七家煤矿的棚建工作优先列入计划,投资2个亿建设全封闭煤棚,预计2020年底前全部完工,2020年底,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回头看”,确定所有煤矿全封闭煤棚已全部建设完成,社会公共利益得到预期保护。
【典型意义】
文物是人类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具有历史传承的重要作用。云冈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是首批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景区周边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游客对景点的评价和认知度,影响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云冈石窟周边煤尘污染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冈石窟的重要指示以及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的有效司法实践,大同市检察机关与云冈石窟研究院签署《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办案工作建立保护文物协作机制,确保景区环境优美和国家文物绝对安全,以公益诉讼之名,守护人类文明的瑰宝。
03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协议 助力疫情防控
【要旨】
动物诊疗机构与第三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协议书》,对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定期统一收运处理,可以有效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进程,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线索摸排,通过下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十个一”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安排部署,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四家动物诊疗机构在从事动物医疗活动中,将诊疗产生药棉、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弃物采取自行焚烧、掩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没有依法运送到有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环保公司统一销毁,致使人民群众健康处于易受疾病扩散传播的危险中,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开展线索摸排,对多家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四家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该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立案调查,收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证据。2020年4月24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平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规范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转送、暂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违法处理动物诊疗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大同市平城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对全区宠物医院诊疗机构进行摸底;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开展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就动物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工作进行阶段性部署。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工作全程跟进,助推农业农村局稳步扎实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目前,全区登记宠物诊疗机构已全部与第三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公司签订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协议书》。
【典型意义】
将公益诉讼工作放置于防疫大局中考量,有效地助力疫情防控。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立法、监管等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依据过于原则化,相应的处罚手段、措施较少,成为行政机关的监管空白。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线索摸排,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的监督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杜绝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垃圾乱扔乱堆现象,有效助推行政机关稳步扎实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管进程,保障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机制贡献检察智慧。
04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洗煤厂扬尘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专项监督、属地联动
【要旨】
本案检察建议书事实清楚,引用法律依据准确全面,办案程序合法。文书内容完备详实,说理充分,案卷材料规范齐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属地管理乡人民政府联动查处的方式,对某一行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的处置行为,推动了全区煤炭洗选行业的治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聚焦煤矸石治理 服务高标准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排查煤矸石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发现,大同市云冈区晋通能源有限公司储煤场位于口泉乡郊城村南,已经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建设投产了全封闭煤棚,但在其生产作业过程中原煤、矸石等并未进入煤棚存放。在储煤场院内随意堆放,未进行覆盖未设置抑尘网,运煤车辆也未采取封闭措施,造成了大气污染后果。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未采取必要措施,存在怠于履责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有受侵害的可能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22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发出云冈检民行行公建〔2020〕2号和云冈检四部行公建〔2020〕3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二单位责令问题单位整改,并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处以相应处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云冈分局、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并依法对涉事单位进行了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行政罚款3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力度,2020年7月29日涉事单位缴纳罚款后,经复查改正了违法行为。通过此案件的办理,结合云冈区9部门对洗煤行业的认定工作,云冈区煤炭洗选行业环保工作得到整体提高。
【典型意义】
云冈区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有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执法机关、属地机关以“小切口”为契机,形成合力,作“大文章”,整治一个领域的社会问题。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理念,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05 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扬尘污染 监督管理
【要旨】
我院在履职中发现,大同市新荣区鑫旺综合加工厂有三、四十吨原煤未苫盖,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粉尘污染严重,对周边环境及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我院立案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通过办理此案,及时消除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将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鑫旺综合加工厂扬尘污染监管职责一案交办我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调查情况
大同市新荣区鑫旺综合加工厂有三、四十吨原煤未苫盖,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粉尘污染严重,对周边环境及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我院立案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二、督促整改情况
2020年3月31日,我院向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负责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大同市新荣区鑫旺综合加工厂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进行环保整改,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15日,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回复我院:完全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检察建议书内容进行认真研究,逐条剖析,查找问题,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大同市新荣区鑫旺综合加工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环境违法一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通过提出诉前建议,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加工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切实履行好经营主体责任,经复查,该加工厂已采取防尘抑尘措施,进行环保整改,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06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新荣区
兴达加油站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安全 监督管理
【要旨】
我院在履职中发现,兴达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客户加油过程中或者加油完成后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情形。该加油站周边有居民住宅区、商铺集中地。手机扫码极易引发汽油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该公司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对大同市新荣区交通执法局对面的兴达加油站经营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调查情况
大同市新荣区交通执法局对面的兴达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客户加油过程中或者加油完成后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情形。该加油站周边有居民住宅区、商铺集中地。手机扫码极易引发汽油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督促整改情况
2020年11月23日,我院向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新荣区交通执法局对面的兴达加油站整改经营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二是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对全区加油站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经营意识,规范加油站手机扫码服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回复我院:完全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检察建议书内容进行认真研究,逐条剖析,查找问题,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大同市新荣区兴达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违法一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大同市新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好经营主体责任,经复查,该加油站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发布的AQ3010-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6.2.8规定:站内有人吸烟或者使用移动电话时,应立即停止加油。
07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两家企业
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人防易地建设费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全部缴纳 维护国家利益
【要旨】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作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必要措施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和诉前程序价值,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质检楼项目以及大同北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应建人防面积分别为201.432㎡、1393.79㎡,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分别为40.2864万元、278.758万元。上述两家企业的两项建设项目并未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调查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质检楼项目以及大同北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侵害了国家利益,以上事实有书证作为依据。
二、督促整改情况
2020年1月16日,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发出云州检行公[2020]14021500001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依规收缴上述两家企业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319.0444万元,维护国家利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并积极履职。对涉及欠费的两家企业进行催缴,并于2020年3月10日回复我院,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质检楼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已全部缴清,同年4月10日,补充回复我院,大同北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人防异地建设费全部缴清。该案整改完成后,云州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更好地依法履职,建议其对辖区内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企业加强监管,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
【典型意义】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所需费用,人防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资得到可靠的防护,建立通信警报系统,准确快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和保证指挥畅通,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制定人员、物资的疏散计划和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转移,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未依法履职致使企业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案中,积极与被监督行政机关协调沟通,秉持着从根源解决问题的理念,通过办理案件,有力督促被监督对象依法履职,维护了国家利益,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08 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证
驯养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无证驯养 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执法与司法衔接
【要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4 1”公益诉讼专项安排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禁止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针对野生动物驯养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打击非法驯养交易野生动物的作用,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阳高县玉安实业有限公司驯养的梅花鹿7只、鸵鸟4只、蓝孔雀51只、猕猴2只、鹦鹉等野生动物均无合法来源证明,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后,针对该公司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有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注册登记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调查认定该公司驯养的野生动物均没有办理任何相关证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5月1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向阳高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履行野生动物驯养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无证驯养的野生动物进行合理处置。同时要以此案为契机,对全县非法驯养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阳高县林业局于2020年7月1日对收到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阳高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首先对阳高县野生动物分布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全面了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其次为准确把握和理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围绕检察建议书内容组织人员多次进行专题学习。第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分,悬挂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宣传条幅130余条,流动宣传80余次。第四做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关注野生动物生存情况,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及时制止,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助活动。针对玉安实业有限公司饲养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该公司驯养的猕猴、鹦鹉等动物已由大同市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置;其余野生动物已向相关部门提交驯养申请等相关材料。驯养的野生动物均得到合法处置。
【典型意义】
该案是阳高县院落实省、市两级院“禁止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开展“4 1”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成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随意驯养野生动物的现象,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加强了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禁止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高效互动,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真正达到了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目的。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提升了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效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09 大同市天镇县张志才等未履行赡养义务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弱势群体 协助督促履行赡养义务 检察建议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助力脱贫攻坚 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积极、稳妥探索办理新领域案件的指示精神,以赡养类案件为突破口,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助力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
根据省院的安排部署,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天镇县福康寿养老院养老的72岁老人高桂花,无子女赡养。经过调查了解,高桂花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张连已经去世,生前为古交公路段职工,长子张志才接班、张志保在古交公路段当合同工,女儿张志英住天镇县玉泉镇唐八里村,无固定工作。村里街坊邻居对三兄妹不赡养母亲高桂花的事情都议论纷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分析研判该线索后,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立案,随后通过院方与老人的儿女张志才、张志保、张志英取得了联系,向其说明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也会对全村道德文明造成不良影响,并且被赡养人有权利起诉赡养人给付赡养费。几经努力,几乎没有任何效果。面对僵局,检察官办案组经讨论并向检察长请示后,决定亲赴古交公路段及玉泉镇唐八里村张志英家中。
2020年9月10日,检察官办案组向古交公路段送达《协助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并听取了公路段领导对两位职工家庭及个人情况的详细介绍,随后进行了三方面谈,检察官办案组先后向张志才、张志保送达了《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并敦促其尽快履行赡养义务,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仍然不能令张志保改变认识。他态度极其坚决地提出,父母亲一碗水没端平,所以他不出赡养费,除非大哥张志才的女儿张飞燕把母亲高桂花的遗孀费、老人钱等等都拿出来,他才出抚养费,随后,检察官办案组、公路段领导又与其哥哥张志才进行了谈话,经过公路段领导严厉的批评教育后,张志才签署了《赡养义务承诺书》,承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当场交了三个月共计三百元的赡养费;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警示教育下,张志保终于转变了态度,他提出自己比大哥收入低,生活更加困难,故愿意承担每月50元的赡养费,且当场签署《赡养义务承诺书》并给付了三个月共计一百五十元的赡养费。
2020年9月11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向高桂花女儿张志英住所地所在的玉泉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9月14日,检察官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后,终于做通了张志英的思想工作,在看到两位哥哥的赡养义务承诺书后,张志英承诺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当场给付了三个月一百五十元的赡养费。山西省古交公路管理段、玉泉镇人民政府分别于9月11日、9月14日书面回复天镇县人民检察院,至此,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从依法保障老有所依,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倡导和谐文明发力,积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不履行赡养义务表面上损害的是私人利益,但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基本人伦,实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从线索摸排、下发协助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通知书,再到问题的最终解决,仅仅用了一周时间,真正体现了办案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
赡养类案件事关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其中夹杂着大量复杂的家庭矛盾和经济纠葛,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引发社会问题。为取得办案实效,检察官办案组不辞辛苦,远赴太原古交,深入一线,面对面、心贴心的用真情、真心去感化软化当事人,在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与配合下,使这一问题得到顺利解决,真正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温度。真正体现了“释法说理”的重要性。下一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杨景海检察长在调研长治市壶关县脱贫攻坚时的指示要求,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要趟出一条路子,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脱贫攻坚。继续积极、稳妥探索办理新领域案件的途径、方法与措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交出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
10 大同市浑源县王庄堡镇上牛还村境内
非法焚烧碘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共同推进 磋商机制
【要旨】
非法焚烧碘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不仅仅会造成空气污染也同样会对土地植被造成严重的损伤,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管、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新浪微博用户“河南新闻姐”文《山西省浑源发现企业私挖乱采,污染环境百姓痛苦不堪》文称:位于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王庄堡镇上牛还村,有家非法生产碘石的企业在大肆污染,碘石烧制时,没有任何环保措施,现场浓烟滚滚,遮天蔽日刺鼻气味难以接受,附近的河沟内被白色粉末覆盖。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省院舆情通报,经我院实地走访查看,上牛还村境内仍存在大量焚烧碘石废料,空气刺鼻,造成生态环境遭受严重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破坏。王庄堡镇人民政府对此具有监管职责,但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针对这种情况,我院立即立案,并秉持着从快从简的理念,力争以最快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生态环境,与王庄堡镇人民政府进行磋商解决。王庄堡镇人民政府立即行动,并在一周内彻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最大行动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该案没有采取一案一检察建议的方式,而是以修复生态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坚持从快从简、繁简分流形式,通过采取磋商机制,以更柔、更高效的方式保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11 大同市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
生猪肉检验检疫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共同推进
【要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管、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在全省部署的动物检验检疫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浑源县检察院依职权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浑源县永安镇迎宾西街菜市场周围猪肉摊贩所出售的猪肉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章,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线索后,秉持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上”的理念,从严从快的进行办理,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与交流。在下发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在全县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最快的速度彻查市场内生猪肉检验检疫情况。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最大行动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宗旨。该案从小事着眼,于群众最贴切的事情上着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行政,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以“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管控社会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实际行动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起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2 大同市浑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
官儿乡英烈设施维护职责案
【关键词】
英烈设施 督促履职 庄严肃穆 传承和弘扬
【要旨】
本案涉及位于官儿乡的三处英烈设施,每个设施的基本情况不同,但都是为了纪念在抗战时期牺牲的英烈所设,这些英烈设施常年失修,即将失去继续弘扬和传承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价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要求,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位于官儿乡的“八一三”惨案纪念亭、官儿烈士纪念碑、穆家庄抗日烈士纪念碑年久失修、杂草丛生,纪念碑碑文模糊不清,缺乏维护,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线索后,认为官儿乡范围内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情况较差,纪念碑碑文模糊不清,周边杂草丛生,枯枝烂叶到处堆放,有损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经积极与浑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并下发检察建议,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浑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提升改造规划实施方案》,并发动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英烈设施环境维护、杂草处理、碑文描漆等工作,用实际行动诠释对烈士的敬仰,有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和理想信念的重要载体,也是记录革命历史的活教材。长期以来由于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英烈设施无人看管,年久失修。浑源县是革命老区,一共有六处英烈纪念设施,每一座都有其纪念意义。官儿乡英烈设施公益诉讼案的办理,依法督促了退役军人事务局切实履行对英烈设施的保护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行政机关同向发力,让人民群众铭记抗战历史,传承中华民族气节血脉,弘扬民族精神,从而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3 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程序 处方药 用药安全
【要旨】
违规销售处方药,严重损害了公众用药权益及药品流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情形履职尽责,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辖区内某药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形,对公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向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涉案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商家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通过积极履职,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权益,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一纸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药品管理监督质效,用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为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秩序、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
14 大同市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
履行退休服刑人员养老金发放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服刑退休人员违规调资、联防共治
【要旨】
社保基金是社会基本保障资金,属于国有财产。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在按照省院《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书面调研的提示》的要求履职中发现,广灵县服刑人员邢某某在执行期间,未停发基本养老金,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损害国家利益。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退休服刑人员邢某某系广灵县原某水泥公司退休职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广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2016)晋0223刑初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矫正期间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在判决生效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邢某某未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参加养老金调整,损害国家利益。通过向县司法局、县法院、县人社局调查取证,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了《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之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向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保护社保基金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领导组专人落实此项工作。按规定停止了邢某某养老金的调整,并对全县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针对本县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加强服刑退休人员养老金管理文件,在全县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针对被判刑后退休人员监外执行信息难以掌握,存在社保基金管理安全隐患问题,该局主动与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系,就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情况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因信息不畅导致违规发放和调整社保资金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类国有财产保护第一案。本案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不畅,是导致违规发放和参与调整基本养老金原因之一。检察建议促使社保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并与检察监督、刑事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联防共治,共同保护社会保险类国有财产安全,对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预防和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起到了“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办案效果。
【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15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怠于对左云县
安达源商贸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的
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煤矸石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要旨】
打赢生态环境攻坚战是一项全方位、立体性、系统性的工作,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和诉前程序价值,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了左云县生态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按照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聚焦煤矸石治理 服务高标准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在排查煤矸石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程中发现,左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约400吨煤矸石,占用土地,破坏植被,而且长期大量堆放容易引起自燃,自燃过程中排放烟尘,并释放有毒气体,由于风化严重,无任何苫盖、遮挡物,还会造成扬尘污染。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左云县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未完全尽到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2020年5月13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左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公司场院南露天堆放约400吨煤矸石,用作厂区边界。针对此情况,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责令该公司于7日内对煤矸石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2020年6月1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左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对露天的煤矸石进行了黄土覆盖并夯实。鉴于以上情况,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责令该公司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煤矸石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典型意义】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案通过督促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企业已将煤矸石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处置,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和大气的绝对安全。
审核|陈新建
编辑|马晓慧
文字|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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