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意见》,规定了账户制将是个人养老金的核心运行模式,同时也对缴费、投资以及领取不同环节进行了改革。
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澳大利亚六国已成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养老体系且各有特色,对我国发展个人养老金具有不同程度的借鉴意义。
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的养老体系均表现为二三支柱较发达,在与资本市场进行双向良性互动的背景下,机制和产品创新是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驱动;英国和同属于英联邦的澳大利亚则在养老体系的结构来看较为依赖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的占比较低;日本和德国与我国十分类似,早年也深度依赖公共支柱。但为了满足社会环境和人口结构变化,两国在21世纪初都进行个人养老金改革,当下也产生了一定成效。

美国:全球养老金市场“霸主”
· 美国养老金规模居OECD国家之首,二三支柱非常发达
美国养老金体系是当今最庞大的养老金体系之一,其中三大支柱分别为:(1)第一支柱联邦社保基金是基本组成部分,美国养老金体系对第一支柱的依赖程度较低,近年来第一支柱占比已经下降至10%以下,其中主要包括OASDI计划;(2)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是最主要构成,第二支柱在养老金体系中占比高达50%以上,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DB)和供款确定型(DC)养老金,以401(k)计划为主要代表;(3)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重要性逐年提升,随着个人退休账户规模的迅速扩张,第三支柱规模近年来占比已经接近40%,其中主要包括个人退休账户(IRA)和年金保险,以IRA为主要推动力。2021年末,美国养老金体系规模已经突破40万亿美元,第一、二、三支柱规模分别为2.85/22.81/16.55万亿美元,占比分别为6.76%/54.03%/39.21%。
· IRA为代表的个人养老金计划推动了美国养老金体系迅速发展
美国第三支柱的代表——IRA设立于1974年。1974年9月2日,时任美国总统的杰拉尔德·福特签署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标志IRA(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建立。与401(K)类似,IRAs计划主要监管部门也为美国国税局,主要负责对IRAs计划税收优惠法规进行监督与执行。同时,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对养老金业务有间接的监管作用。ERISA更多是规定了雇主发起的养老金计划的受托入职责条款,包括对这类养老金计划提交报表、进行财务审核的要求。IRAs计划的参与完全由个人决定,参与主体也是个人。
IRAs计划已衍生出多种类型,适合不同的人群。传统IRAs最初面向无退休计划覆盖人群,或通过保留在工作变动以及退休之后的滚存资产对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起到补充作用。1981年,IRAs计划的覆盖面扩展至全员,包括那些已有养老金的人群。此后,随着雇主发起IRAs计划、罗斯IRAs计划的建立,小企业雇员进一步从IRAs中受惠,当前IRAs计划已实现对美国家庭的广泛覆盖。

日本:亚洲养老的“模范生”
日本在1993年老龄化率突破13%,于1994年正式迈入中度老龄化国家(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比超过14%),目前老龄化率已达28%,处于深度老龄化。作为OECD中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日本的老龄化程度远高于第二位意大利的23.06%。老龄人群的快速增长使得日本面临不断上升的养老压力,同时泡沫破裂后的财政窘迫也在加大日本政府应对国民老龄化的难度。自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当前相对完善的养老体系存在着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 日本的第一支柱是整个养老金体系的基础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始于1923年的《恩给法》,起步于1942年的“厚生年金保险制度”,于1984年形成统一标准的“基础年金”制度,发展历史较长。日本养老金体系根据养老金统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统筹为全体国民(包括适龄在日外国人)参保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截至2020年底,厚生年金保险的总资产规模为176万亿日元,远高于国民年金的9.9万亿日元;第二支柱是雇主统筹为雇员缴纳的养老金,其中包括适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工种的诸多保险基金,如DC、DB和cashbalance类型的基金产品。第三支柱是个人统筹以iDeco和NISA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第一支柱为强制缴纳,其余两支柱为企业或个人自愿缴纳。2021年3月,第三支柱中的NISA规模约23.08万亿、iDeCo规模约为16.4万亿日元。

德国:全球最早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但初始保障力度有限。德国养老金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早在1889年,“铁血首相”卑斯麦颁布了《伤残和老年保险法》,为所有工人提供基础的法定养老保险,再加上1883年已经出台的《工人健康保险法》和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体系初现雏形:实行积累制,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自承担一半。
当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十分苛刻:1)年满70岁及以上;2)残疾状态。1910年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仅45岁,女性为48岁,远低于法定领取年龄。此外,残疾保险的福利水平几乎无法与今天的法定养老金保险相提并论。众多因素下,当时的缴款率仅为1.7%。1911年,政府正式合并之前的三项社会保障法,重新命名为《帝国保障法》,并为寡妇和孤儿引入了遗属养老金,但当时寡妇仅在残疾的情况下能领取遗属养老金,保障条件并不完善。
· 德国养老体系在改革前也是深度依赖第一支柱
德国养老金在百年风雨中一路前行。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愈加严重的老龄化使得德国的养老资金储备匮乏,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支出,为此,联邦政府提出了多次改革计划:
1957年,养老金的积累制逐步过渡为现收现付制,法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款支付,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补贴。
1957年,联邦政府补贴在养老金保险支出中的份额占比高达31.8%。从那时起,德国养老金开始与雇员收入挂钩,使养老体系发展与经济情况相适应。
自1957年改革到2003年,养老金总额增加了约8.5倍,联邦共和国的法定养老金保险服务范围扩大到农民和自营职业的工匠。
1972年,自营职业者和家庭妇女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此外政府将退休年龄下调至63岁,雇员缴款满35年,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1992年,政府考虑到税收和社会缴款负担加重,不再使用税前毛收入作为计算养老金调整的基础,而改为税后净收入。
随后又在2001年与2004年分别推出里斯特与吕库普养老改革计划,以应对日益加重的养老金负担。

加拿大:银发一族的“养老圣地”
加拿大作为传统移民大国,连续多年被联合国人居署评选为“世界上最适宜居住的国家”。凭借宜人的生活环境、开放包容的多元文化、优越的社会福利等优势,加拿大一直以来都备受全球移民投资者的热捧。其中,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众多申请人选择移民加拿大的重要原因。
· 老人天堂”也曾因老龄化压力而对养老金进行改革
加拿大于1927年颁布了国内第一部养老保障立法《养老金法案》(PensionAct),标志着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但该法案条款形式与内容较为简单,覆盖群体较少。195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发了《老年保障法》(OldAgeSecurityAct)和《老年援助法》(OldAgeAssistanceAct),同时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和雇主养老金计划发展。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邦政府实行老年金补贴(GuaranteedIncomeSupplement),加大了对老年人群的福利补贴力度,与OAS计划相互补充。
自1966年起,加拿大开始大面积普及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之后又在1974年提出将老年保障计划生活费(OSA的部分计划)指数化,养老金收入将根据消费价格指数(CPI)进行调整。1991年,随着个人养老需求的增加,政府全面修订了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RRSP)。至此,加拿大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养老保障体系。2016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又提出了附加CPP,对基础CPP进行补充,以减少财政压力。

英国:欧洲养老“贵族”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英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已达到1270万,老龄化程度在过去的20年间从15.9%上升至18.9%,全球排名第12位。并且根据其预测,英国在接下来的25年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到1740万,老龄化程度将攀升至24.3%。与此同时,85岁以上的超高龄人口数量将翻番,人口比例也将从如今的2.5%上升至4.3%。欧洲大陆在早年经历了人口快速膨胀后,生活条件提高又带来了寿命的延长。各种因素叠加下,欧洲在过去一百年以来不得不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作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也不例外。实际上,英国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英国养老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完善,逐步形成当前较为复杂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结构。
· 英国养老金改革历经“坎坷”的百年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构建社会福利的国家,英国在1908年颁布了代表救济性质的《养老金法案》。至今一百多年中,英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经历了六个阶段的变革。其中,比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第三、四、五阶段的改革,将养老金纳入了国家保险制度范围之内、正式开启了个人养老金时代、推动职业养老金的改革,并于第六阶段简化了原本复杂的养老金体系,这一转变使得英国国家养老金体系目的明确,公共养老金更注重公平、普惠,雇主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则被赋予了更多提高退休生活质量的责任。
· 英国现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当前养老体系可划分为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国家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强制要求所有工薪雇员参加,并以国民保险税的方式缴费,截至2020财年规模达到13935亿英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由雇主向雇员提供,主要包括确定收益型(DB)和确定缴费型(DC),截至2020财年规模达到1103.4亿英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设计、供个人自行选择的养老金计划,2020年个人养老金规模为121亿英镑。从规模上看,职业养老金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占比接近60%,是英国养老金体系中名副其实的“顶梁柱”。

澳洲:移民大国,养老“新星”
澳大利亚的人口老龄化已逐步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根据世界银行和澳大利亚统计局的披露,澳大利亚65岁及以上退休人士的占比在过往15年间从12.1%上升至14.4%,老龄化程度在2020年排名全球第34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老龄化程度将在未来几年有所加快,预计65岁及以上的人口在2050年将达到500万,约占总人口的两成;而8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将会突破5%。澳大利亚老龄化加速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接纳移民的意愿逐渐弱化,新移民政策阻挡了大量的海外年轻人进入澳大利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澳大利亚本土人口老龄化进程。参与劳动力市场成年人的比例预计将从现在的65.3%下降至63.7%,对澳大利亚养老体系带来沉重负担,也会对退休人口的养老计划构成影响。
- 澳洲养老金改革:以英国养老制度为“基石”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早年沿用了英国当时的养老金制度,主要由两种养老金构成。第一种是普惠性的公共养老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当年的总税收,覆盖人群为退休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与个人的工作记录无关。目标是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第二种则是职业养老金,起源于雇主为吸引高端人才自发设立的福利政策,当时大约有40%的人享受到了这类计划,主要的受益人是政府雇员和白领阶层,覆盖面较窄。雇员在更换工作时可以将此前缴纳的职业养老金一次性领取完,所以多数人会在退休前支取大部分的企业养老金。这样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大部分提前领取、使用了职业养老金的雇员的养老负担仍需要政府来承担。
- 澳洲养老金体系被誉为三支柱“范本”
澳大利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了以超级年金为代表的三支柱式养老金体系,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成熟的养老金体系之一,也曾被世界银行誉为养老金三支柱体系的“范本”。其中,第一支柱基础养老金是覆盖澳大利亚全体国民的基本养老金(AgePension);第二支柱补充养老金计划以雇主强制缴费的保障型超级年金(SuperannuationGuarantee)为主,也是澳洲养老体系的“顶梁柱”;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主要是自愿型超级年金(VoluntarySuperannuation)。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专门成立了澳大利亚未来基金(FutureFund)作为储备养老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缓解财政压力。根据2020年澳大利亚贸易投资委员会的数据统计,澳大利亚养老金资产规模已达到2.4万亿美元,过去20年年均复合增速约11%,当前已为全球第五大养老金市场。通过10年的时间,其养老金GDP占比也从2010年的112%一路攀升至2020年的175%,位列全球第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